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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票后,发生退货怎么办?

来源:天津红桥区会计培训作者:天津红桥区会计培训网址:http://www.jtjytj.com.cn/

  问: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四、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问: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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