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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积分落户办理重要提示

  1.申请人提交非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认真填写《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经职能部门审核后,将电话通知参加复核考试时间、地点,请申请人按时参加,成绩合格予以确认积分;若申请人提交非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未提交《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导致无法考试,则视为考试成绩不合格;

  2.职业(工种)需求程度积分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天津市《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名称一致,并且与当前工作岗位相符,则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积分的核定,本期以7月25日执行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

申请人工作岗位由申请单位提交《承诺书》,经核实后予以确认积分;若申请人未提供《承诺书》,则无资格获取本项积分;

  3.申请人需落户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机构的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4.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

  5.申请人在前置审核时应提交《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公安常住人口信息核实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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